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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妻子愛上水電工 丈夫提告勝訴


某高職教師與妻子A女婚後育有2子,教師去年發現A女外遇水電工欲與他離婚,教師積極蒐集A女與水電工同居、對外以男女朋友互稱,並共同出席朋友聚會場合,及共騎機車狀似親暱、穿著情侶鞋外出的照片、臉書動態留言截圖等,向嘉義地方法院提出兩人過從甚密行為,已侵害他的配偶權,地院今判決男老師勝訴,獲判10萬元損害賠償金。全案可上訴。

A女否認外遇,並針對丈夫所提出的證據說明反駁,因為水電工向她購買網拍商品,她只是送貨到對方家,所以車輛才會停在水電工住處附近,而照片未顯示時間點、車輛停留多久,不足以為證,且她就婚姻狀況不願對外人多做解釋、含糊帶過,並未積極表示水電工為其男友,丈夫卻依臉書動態留言截圖和部分留言認定她與水電工為男女朋友。

教師所提的兩人共乘機車狀似親暱,A女說,乘座機車時僅在轉彎處基於安全考量,而以手扶在水電工側腹,但雙手未完全圈合其腰部,非屬過份親密舉動,至於情侶鞋,細看根本不同款。

A女反咬丈夫有心曲解她對小孩的善意,甚至把惡意顛倒是非的貼文發佈在臉書上,倒置旁人誤解她未善盡家庭責任。

法院調查,教師去年6月間以妨害家庭向警方報案,警方會同A女女父母親至A女住處,水電工表示因A女告知已離婚,他誤以為A女單身而與其交往;A女的2個兒子也證稱,水電工經常去找A女,並看過A女的頭躺在水電工的腳上,且曾在警局聽到水電供稱A女為其女友。

法官依種種跡證認定,A女與水電工不知迴避,互動親密、往來頻繁,對外以男女朋友互稱,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往來,已侵害教師的配偶權,須負連帶賠償。(聯合新聞網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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