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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答
  • 外遇與性的關係如何?

    有人說:世界上只要有男人、女人,情色問題永遠存在。古往今來,凡有男女的地方,就會生出千姿百態的男女之情、風流韻事。儘管許多愛情顧問、婚姻專家著書 立說,講什麼「但願人長久,千里共蟬娟」;講什麼「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講什麼「精神和心靈的溝通才是愛情的內涵」;講什麼「愛情的本質是 奉獻」 ...... 。

     

    可是,性愛終究是性愛,而難以被其他的愛所取代?只要有婚姻制度存在,外遇就難以禁絕。儘管「通姦除罪化」的呼聲響徹雲霄,即使法律將通姦除罪化,婚外情的問題仍然存在,困擾著世間男女。 法律上責難外遇的重點,在於婚外性行為,而不及於「精神外遇」,所謂「無性外遇」,雖然它對婚姻的殺傷力並不遜於「性外遇」,但是並非刑罰的客體,道德層 面的責難居多。   

     

    然而,大部分的外遇與性愛,經常是相互為伴,甚至合而為一。說穿了,大部分的外遇,其實就是婚外男女性愛的代名詞。然而除了性愛之外,外遇經常還纏雜了情感、金錢的成分,否則怎會如此糾結難解抓姦調查?

  • 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若有發生性器官接合情形(蓋棉被純聊天的情形應該很少吧?),將構成通姦。次數多寡、時間長短並非通姦罪考量之重點。
  • 配偶外遇通姦,能否要求離婚?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 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 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 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 權?應可肯定。實務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 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 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 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偷腥 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
    受款人應有的權利 如果贍養費支付人("支付人 ")在沒有合理辯解下不支付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受款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扣押支付人的入息,以支付拖欠的及將來的贍養費。
  • 作為支付人的你,是否巳盡了責任?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

    支付人應有的責任
    支付人應遵照法庭的規定,準時和穩定支付贍養費。若未能支付,受款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扣押入息令,支付人便需遵照法庭的命令,提交有關入息旳資料和核實陳述書,以便法庭發出扣押令。

  • 當配偶有外遇時,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

    (1) 瞭解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婚外情的問題,並不是只有三個人的問題,通常都會殃及無辜的子女及其他親人,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糾結難解。

    當外遇發生時,元配雖然擁有較多的法律資源,可以捉姦、可以提出通(相)姦的告訴、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贍養費,但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在外遇者的心中,第三者通常較為優勢,攤牌的結果,元配未必能夠佔到任何便宜。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經常會因憤怒而喪失理智,反而更加曝露了自己的弱點,讓第三者乘勢而入,在一消一長之間,元配反而變成弱勢的一群,婚姻甚至就此終結瓦解。

    其實,外遇問題的處理策略,並沒有一標準的公式,許多婚姻問題專家的建議,對某些人而言,確實能收到一些好的效果,但對某些人而言,卻可能會水土不服,越攪越亂。這是因為每對夫妻的婚姻狀況各有不同,就像每個人的體質不同。因此,婚姻諮詢專家在開處方箋解決婚外情問題之前,一定會先瞭解諮詢者婚姻的體質、病因及病情,才能對症下藥。


    (2) 面對外遇問題的心理建設

    許多人在面臨另一半外遇的衝擊時,常會被自己的情緒弄得六神無主,而在處理外遇問題的技術上,顯得笨拙無比。

    其實,婚姻問題本來就是錯綜複雜,有許多所謂婚姻專家,他們能夠著書演講,但是仍然不能很妥善圓滿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可見婚姻問題的複雜性。而一般人本來就缺乏處理婚姻問題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其不能冷靜、理智、有條理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也就不足為奇了!

    面對外遇的問題,總不能一味逃避,遲早都要有一個結果。除了必須冷靜外,下列心理建設極為重要:

    1. 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許多人在面對另一半外遇的問題時,心中總是茫然無緒,到底自己還要不要這個婚姻?能不能完全寬恕曾經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自己所追求的人生是什麼?在乎婚姻的是什麼?連自己都沒有定見及認知,如何能掌握解決問題的方向?因此,處理外遇問題第一步,就是要先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

    2. 確切瞭解自己要怎麼做(如何做)?

    能夠認知自己真正要的是什麼,才能進一步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是採取壓制策略、迴避策略、圍堵策略、妥協(容認)策略,或是退讓策略,一切取決於自己的決定。

    3. 真正的去做(實行階段)

    擬定處理問題的策略之後,接下來的就是要真正去做、去實行,否則一切都是空談,一切還是回到原點。千萬不要太相信自己的直覺,而自以為自己最了解另一半,其實,婚姻存有太多的盲點,這些盲點經常就是外遇問題的徵結所在。多諮詢專家的意見,尋求社會支援系統的幫助,再加上自己理智的判斷,真心誠摯地去解決問題,才是處理外遇危機的最好策略。

  •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 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即屬通姦行為。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其法律責任如下:

    (1) 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相)姦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本罪須告訴乃論(刑 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 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 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但本罪對 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

    (2) 通姦者與相姦者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配偶 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八五條、第一九五條)。

    (3) 構成配偶之他方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民法第一○○一條但書),若通姦者提出履行 同居義務之訴,配偶之他方得以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4) 配偶之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並得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 上的損害賠償及贍養費(民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五七條)。
  • 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
    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 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 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 外遇者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 九百九十三條規定,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 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 配偶花錢嫖妓,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 否花錢無關。惟值得注意的是,若係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 大陸包二奶是否構成通姦?
    通姦罪之客觀要件係有配偶者與人通姦,而「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是故,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將構成通姦。
  •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 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 十月十三日 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 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 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通姦罪。
  • 通姦與強姦、和姦有有何不同?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 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 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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