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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要不要在床?通姦事件明確仍判刑

 

彰化縣一名莊姓男子和謝姓女子同床共枕,被妻子錄下「叫床」聲音,因而對2人提告。檢方偵辦時,2人坦承「有碰觸」但沒「插入」,然而檢方依據所錄下的「叫床」聲,認定2人有性交行為,依法提起公訴。

已婚的莊姓男子與謝姓女子交往甚密,引起莊妻懷疑外遇,在家中寢室放置錄音筆,果然錄到謝女「叫床」的聲音,憤而對2人提告。

檢方偵辦時,2人辯稱是「純聊天」,但檢方出示錄音證據,莊男才坦承2人有親密關係,但當時他「硬不起來」,只是以生殖器碰觸謝女下體,以滿足性慾,並未有性交。

而謝女則辯稱自己是遭到莊男強制性交,並對其提告。檢方偵辦之後,認為根據錄音中謝女的「叫床」聲音,顯示她正處於性高潮狀態,而且錄音中也未曾傳出抵抗或抗拒不從等聲音,因而給予莊男不起訴處分。

莊男在獲得不起訴之後,謝女也翻供,指稱當時2人不是「蓋棉被、純聊天」,而是發生了性關係,不過莊男的生殖器雖然有碰到她的下體,卻未完成「插入」。但檢方認為,2人雖都辯稱「未插入」,錄音中卻有謝女「叫床」聲,顯然通姦事證已明確,因而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嫌,對2人提起公訴。

針對檢方的起訴,法界人士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性交行為多採「性器官接合」說,但在通姦案件中,就算是抓姦在床,也實在難以證實有性交的「接合」行為,因而必須配合其他佐證,例如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等,而本案以「叫床」聲為證據,是否能說服承審法官接受,還有待考驗。(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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